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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5-02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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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办法

 

为认真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的通知》( 环办〔2004〕15 号) 和教育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 教技〔2005〕3 号) 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收集、储存、回收、处理,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的安全整洁,防止实验室类污染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废弃物的范围

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该办法主要适用于实验室进行各项实验时所产生的液态废弃物和固态废弃物。实验室废弃物主要包括:废液、废胶、废弃物、废旧试剂、试剂空容器、过期药品及沾附有有害物质的滤纸、包药纸、棉纸、废活性炭等。实验室废弃物不包括含剧毒试剂的废液(此类废液需经公安部门处理)。

实验室应有符合通风要求的通风橱,实验过程中产生少量有害废气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产生大量有害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在具备吸收或处理装置的实验室进行。

二、实验室废弃物的分类收集、暂储存及标示

(一)实验室废弃物的分类收集

实验室废弃物应依不同性质进行分类收集。分类收集应遵循兼容性原则,不具兼容性的实验室废弃物应分别收集储存,实验废弃物与容器、材料接触,或两种以上废弃物相混合,不应发生产热反应、造成容器材质劣化的反应、产生可燃性流体或有害流体的反应、激烈反应后产生火灾或爆炸等情况。

(二)实验室废弃物的暂储存

实验室废弃物需使用密闭式容器分类收集储存,储存容器应与实验废弃物具有兼容性,一般为高密度聚乙烯桶(HDPE 桶),但若与HDPE 桶不兼容的实验废弃物则使用其他容器;报废及过期试剂应使用原容器暂存;储存容器应保持良好状况,如有严重生锈、损坏或泄漏之虞,应立即更换;所有储存容器应保持随时密闭状态。

实验室废弃物严禁向下水道倾倒或随垃圾丢弃,不可将废弃物放在楼道、阳台、庭院等公共场合,更不允许堵塞消防通道。

(三)实验室废弃物的标示

储存容器上需注明废弃物种类及贴上实验废弃物标示;储存容器中若有多种兼容的实验废弃物,每次倾倒实验废弃物时均须登录废弃物的名称(或主要成分)、数量、倒入(产生)日期,并签名;废液桶应放置在实验室内的固定地点,并将废液分类标签粘贴在废液桶远离开口面的左上方,以防废液外流毁损卷标而失去标示功能;废液桶盛装过满易发生外漏与喷溅意外,一般约盛装至八九分满即可。

三、实验室废弃物的回收及处理

各单位需指定专人(资产管理员或实验技术人员)负责,按废弃物回收的通知要求,填写好“实验室废弃物报废(回收)清单”(见附表)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回收时,对不按分类包装、标识不清或没有填写清单的废弃物,工作人员或回收管理部门有权拒收。

实验室废弃物实行定期回收,一般在每年的6 月份和12 月份各进行一次。回收流程是: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发回收通知,收集汇总废弃物名称及数量,报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到我校集中回收。对实验教学课程较集中、实验室废弃物产生量大、不便于暂时储存的单位,可随时申请处理,以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5月2日

 

 

附表:

实验室废弃物(回收)清单

No:                  回收地点: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学院名称


实验室名称


实验室负责人


经手人与联系电话


编号

名称

类型(液体或固体)

瓶数或重量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备注: 

1. 放射性、爆炸性、传染性、自燃物质、遇湿易燃物质、多氯联苯等类物质不回收。

2. 清单一式两份,一份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另一份贴在要回收物的外包装上,严格要求一件一单。

3.  固体、液体试剂应严格分开包装;严禁将易产生化学反应物质混合包装;外文包装试剂应注明中文名称。

4.  外包装清单的名称数量应与包装容器内实物的名称数量完全一致。

5.  包装应完好、封口紧密,无破损、倾斜、倒置、渗漏等现象。

6.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处理方将不接收处理,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废液产生方自行负责。

7.  此表格可自行复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