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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5-02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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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对我校固定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财资〔2016〕76 号)、(冀财资〔2016〕84 号)和《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冀财资〔2013〕12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固定资产报废的对象、范围和原则

一、报废的对象、范围

凡所有权属于学校(包括放置于各附属医院的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费,只要符合报废原则和条件的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等各类固定资产(含低值耐用品),均属于固定资产报废的对象和范围。

二、报废原则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可以申请报废:

(一)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已不能达到应有技术指标且无使用或修复价值的;

(二)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而又年久失修的;

(三)机型已淘汰,性能低劣不能降级使用,或达不到当前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的;

(四)修理费用昂贵且无修理价值的;

(五)严重污染环境或易发生危险,修复后仍不能安全运转的;

(六)凡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淘汰或强制报废的产品。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程序

一、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4 月和10 月), 特殊情况需要处置的待报废固定资产可临时提出申请,具体细节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商。凡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在“河北医科大学资产管理数字化平台”上申报,完成后保存并提交。

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是否达到该固定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可否修复并继续使用,待报废的固定资产是否账物相符等。

三、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打印“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四、使用部门到财务处查找报废资产原始发票并复印。

五、使用部门将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报废资产原始发票复印件报资产管理科。

六、资产管理科和设备科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报废资产的论证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意见,报学校审批,经批准后,行文上报,经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七、报废资产经过上述程序审批完成后,方可进行报废资产处置程序。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程序

一、在报废资产处置程序未结束前,待报废资产仍为在账资产,待报废资产由使用部门存放保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拆卸,严禁把待报废资产堆置楼道造成阻塞消防通道。若待报废资产损坏或丢失,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二、报废资产应实行先利用后处理的原则。如部分零件尚有使用价值的,可拆零利用,凡需利用的零部件,均需资产管理科批准后,使用部门对该资产的利用情况作好去向、用途记录。

三、经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学校可自行处置的报废资产,处置程序需纪委、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审核后,经学校批准后,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处置。

四、报废资产处置招标程序:

(一)招标公告在校园网上公示,由不少于3 家正规废品回收公司参与竞价方可进行;

(二)组织投标人到现场查看待报废资产;

(三)投标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投标;

(四)按照学校招标管理办法抽取专家组建评标组,集中开标,现场确定预中标人;

(五)填写“河北医科大学校内项目招标情况报告表”,经评标组成员签字后,连同投标人的报价单一并存档备查;

(六)中标公告在校园网上公示;

(七)通知中标人到财务处办理交款手续;(八)资产管理科会同报废资产相关部门责成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废资产清运工作。

五、报废资产运出校门时,需办理出门手续。出门手续由报废资产相关部门资产管理员签字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盖章,并通知安全工作处,门卫方可放行。

六、中标人在保证不损坏其它在用资产,安全及时地完成清运拆装报废资产工作,并做好现场卫生清洁后,经报废资产部门资产管理员认可,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意,方可退回投标保证金。

七、报废资产处置完毕后,资产管理科将相关审批文件,部门存档并报纪检审计部门存档。

 

第五章 固定资产报废销账程序

报废资产处置程序完成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财务处对报废资产账进行核销。财务处需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资产残值。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