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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5-02 浏览次数: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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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设备设施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教学设备设施的管理,提高设备设施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率,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河北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河北医科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教学单位的教学设备设施必须由各单位指定专门人员(一般为资产管理员)统一管理。
第二条 资产管理员负责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包括及时办理设备的建账登记、报废、报损、报失、调拨、上交等手续,使账、物保持一致。
第三条 资产管理员负责组织本单位设备保管、使用人员对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报修,并做好故障记录,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四条 资产管理员负责组织编写设备操作规程,负责组织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操作者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监督使用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并在使用前、中、后作好必要的检查和记录;对使用频次较少的大型仪器设备及长期不用的电子设备,每月至少开机检查一次,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第五条 教学设备业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定期对教学设备进行巡检,及时响应维修申请。
第六条 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教学设施(包括房屋内饰、水、电、暖通及办公家具等)完好情况检查。及时报修,并做好记录,确保设施安全完好。
第七条 教学设施业务主管部门(后勤管理处)应定期对教学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响应维修申请,对损坏的设施进行维修。
第八条 其他维修事宜,参照《河北医科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细则》和《河北医科大学水、电、暖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河北医科大学《资产管理员岗位职责》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5月2日